公告公示
学生奖惩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,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,特制订本奖惩制度。
第二条、树立以行为规范为准则,公道功劳为基础,违纪犯规为依据的赏罚标准。谁立功,谁受赏;谁违纪,谁受罚。
第三条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奖优罚劣,从严治校。即用奖励的方法,激励斗志,树立正气,引人向上;又采取惩治的手段,鞭策落后,推人向上。
第四条、扰乱社会秩序、 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;违反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,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条款处分。
第二章 奖励
第五条、学校鼓励在学习、工作、技能、文体和精神文明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,凡符合本制度者,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,有关奖励的决定应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六条、奖励类别和评比条件.
A、三好学生及评比条件
1、自觉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平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,有一定的威信,操行成绩在85 分以上或优秀等级。
2、热爱专业,学习刻苦,各科成绩优良,不挂科,期末总分平均成绩班上前十名,技能成绩优秀。
3、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坚持体育锻炼,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,体育成绩达到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或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。
4、关心学校,热爱集体,积极完成集体交给的各项任务,在劳动值周时被评定为优秀,乐意为学校、班级和同学做好事。
5、带头严守校纪校规,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对不良倾向敢说敢管。
B、优秀学生干部(干事)及评比条件
1、在校团委和学生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(干事)。
2、本职工作认真负责,忠实肯干,无私为同学服务。
3、在同学中处处以身作则,时时模范带头,并有一定的威信。
4、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或优秀等级,学习成绩在班上前二十名,体育达标。
优秀学生干部(干事)由学工处、团委建立学生干部(干事)档案,根据学生干部(干事)思想表现、工作实绩等情况,由学校统一评选。
C、单项积极分子及评比条件
1、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期总评成绩在全班前五名或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,可评为学习积极分子。
2、工作认真,劳动积极,在劳动值周时被评定为优秀,能积极完成学校、班级交给的任务,可评为工作积极分子(除参加学校评比的优秀学生干部外的其他班干部均列入此项评比)。
3、热爱专业,精通技术,在操作比赛、等级考核或技能大会操中成绩突出,可评为技能积极分子。
4、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,并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名次者,可评为文体积极分子。
5、能乐意为同学做好事,见义勇为,模范遵纪守法,讲究文明礼貌,对违反社会公德、影响学校荣誉的行为进行劝阻,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,操行成绩在95分以上,可评为遵纪守法标兵。
6、模范遵守《宿舍管理制度》,担任寝室长,能严格管理寝室,在校文明寝室竞赛中成绩突出,可评为优秀寝室长。
7、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表现突出或在有关比赛中获奖,可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。
学习、工作、技能、文体、遵纪守法标兵等单项积极分子,学期末各班每项推荐3-4 名,报学校审批,优秀寝室长、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两项由学校根据工作实绩,统一评选。
第七条、凡有旷课现象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, 操行成绩在70分以下或良好等级以下者,均不能参加第六条规定的各类先进的评比。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,不能参加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(干事)的评比。
第八条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(干事)、单项积极分子获奖者,应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。学校召开表彰大会,授予荣誉证书。
第三章 违纪处分
第九条、坚持经常教育,严格管理和必要的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对轻度违反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校纪校规的学生,采取“登记、扣分、曝光、教育、培训”的方法,正面引导,强化训练。
第十条、违纪学生的处分类别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
第十一条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,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违反校纪校规, 情节极为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、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拒绝、阻碍、不服从教师、学生干部管理,影响甚至扰乱正常教学秩序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、对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者,作如下处理:
1、参与围观、起哄,故意扩大事态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2、参与打架、动手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策划他人打架,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4、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打群架,给予留校察看,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5、持械打人或携带管制刀具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6、侮辱、殴打教职工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、对偷窃国家、 集体或个人财物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价值100元以下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2、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价值在5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五条、对故意损坏公物者,除照价赔偿外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价值在100元以下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2、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、敲诈他人, 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七条、有流氓行为者(包括收看、传播淫秽物品)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八条、进入营业性舞厅、 电子游戏室、录像室、溜冰场、网吧、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,或者擅自留宿在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、对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 给予以下处分:
1、首次违反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屡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第二十条、对抽烟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首次发现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屡教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因吸烟造成后果,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、对同学之间不能正常相处,造成不良影响,经教育无效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、有下列行为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:
1、课间休息不文明,大声起哄,屡教不改者。
2、窜班级、窜楼层、窜寝室多次并屡教不改者。
3、不佩戴胸卡或佩戴他人胸卡,屡教不改者。
4、男生蓄长发或佩戴首饰,屡教不改者。
5、酗酒或酒后闹事者。
6、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。
7、在二楼以上楼层进行有危险性动作的行为者。
8、违反教学实习安全的行为者。
9、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者。
10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其他任何物品的。
11、玩弄、私接电器设备,私拉乱接电线者。
第二十三条、擅自外出游泳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首次发现,通知家长,签订学生人身安全保证书,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2、第二次发现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对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、未经请假,擅自外出看电影、录像或走亲访友,自修课作旷课论处,如就寝时仍未回校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、未经学校同意,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窜入他人寝室,首次发现,给予警告处分;屡次留宿外来人员或窜入他人寝室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、有下列行为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:
1、考试作弊。
2、故意损坏校园环境卫生,故意向教室外乱丢垃圾、纸屑、粉笔头等,用脚踢门、踢墙壁、用生活废水乱泼他人并屡教不改。
3、故意损坏校园内的花草、树木。
4、在黑板、墙壁、课桌、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并屡教不改。
5、未履行值日、值周职责,逃避公益劳动。
第二十七条、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(上课、自习、实验、实习、军训、劳动等)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,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。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旷课一天按6课时或实际课时计算。对旷课学生,根据其旷课课时数、情节和认错态度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一学期累计达6课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一学期累计达12课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一学期累计达30课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4、一学期累计达42课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一学期累计达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、有下列情况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:
1、违纪后,认识态度不好者。
2、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,打击报复者。
3、有较严重后果者。
4、屡教不改者。
第二十九条、有下列情况者,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:
1、情节特别轻微的。
2、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。
3、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。
4、检举、揭发有功的。
第三十条、学生的处分审批程序:
1、给予学生的处分,由学工处根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决定。
2、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,经校长室决定后,报请县教体局批准。
3、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全校公布,并通知家长,对记过及以上处分将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、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半年,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,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,有突出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、受处分的学生如符合《违纪学生处分降级和处分撤销制度实施细则》的相关条件,经本人申请,班委讨论,班主任同意后,根据管理权限,报学区、政教处或学校批准,可以降级或撤销处分。
第三十三条、受处分的共青团员, 校团委按团章规定,同时进行团内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、对本制度没有列举的好人好事和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制度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奖惩。
第三十五条、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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